海南省音乐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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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海南省音乐家协会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2010年8月修改)

*章 总 则

*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是全省各民族音乐家组成的具有专业性的人民团体,是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也是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海南省音乐权威机构,在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组织协调下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团结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繁荣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的作用。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提倡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鼓励探索和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组织海南省音乐“金椰奖”等比赛和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它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九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开展学术交流,努力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和成果。

第十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及民间的音乐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音乐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

第十二条 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团结和友谊,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

第十五条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的音乐工作者入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七条 各地、市、县音乐家协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各地、市、县产业文联所属音协,赞成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海南省音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本省落户或受聘工作一年以上,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指定机构,省直单位,军队政治部艺术处推荐,经本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受法律制裁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凡因调离音乐工作岗位并长期不从事音乐活动者,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凡两年以上不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对我国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音乐家,经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本会实行团体会员理事席位制,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审批。新增理事名额应根据会员增加的人数按20%的比例增补。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主席团。主席团聘任驻会秘书长,报省文联作协党组审批。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主席为*责任人,秘书长为*执行责任人。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会务。主席团需进行届中述职。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国家拨款;

2、 会员会费;

3、 社会赞助;

4、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凡以本会名义从事经营,集资活动的,须经主席团讨论批准,向本会交纳一定比例的活动创收,并定期向主席团,理事会汇报收支情况,接受监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是HAINAN PROVINCIAL MUSICIANS’ASSOCIATION(缩写:HNMA),会址设在海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主席团。

机构简介/海南省音乐家协会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从最初的中国音协海南分会筹备小组建立至今已走过22年的里程。1988年10月,随着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原海南行政区音协成立了中国音协海南分会筹备小组。 1992年1月,海南省音协成立,名誉主席邢德芸,主席空缺。1996年5月,海南省音协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郭颂当选主席,沙凌祯任秘书长。2000年7月海南省音协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贾永珍当选主席,高山人接任秘书长。2005年1月海南省音协第四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第四届主席团,曹时娟当选主席,季小琴、李丽、赵琼霞、高山人、黎友合、倪承为、张德美、马剑平、刘长瑜、段亚坤、刘勇当选副主席。高山人兼任秘书长。

2010年8月18日,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省音协第五届主席团,曹时娟再次当选主席,王艳梅、张德美、陈新、杨俊鹏、范志强、符美霞、段亚坤当选为副主席。王艳梅兼任秘书长,第五届主席团提名张黎、杨健任副秘书长。季小琴、李丽、高山人、黎友合、倪承为、马剑平、刘长瑜被聘为五届省音协顾问。

2010年9月9日,省音协召开五届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对原有的内设机构进行了改革、规范和完善,设立了创作专业委员会、音乐教育委员会、理论与评论委员会、声乐专业委员会、钢琴专业委员会、管弦乐专业委员会、民族管弦乐专业委员会、合唱专业委员会。明确了各专委会主任及主席团分管责任人,为省音协各专业门类音乐活动的开展提供专业、规范的组织条件。

海南作为一个年轻的省份,从1989年仅有全国音协会员10名,省级会员60名发展到今天,海南省音协力量不断增强壮大,现已有会员350人,其中全国音协会员43人。

理事名单/海南省音乐家协会

(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 梅 王 磊 王会兰 王荣兰 王玲玲 王艳梅 王振琴 冯 磊 冯 衡 庄 恋

刘 森 刘 曦 刘彩云 刘丽梅 刘建全 孙克凡 孙源斌 孙毓辰 许潇尹 何 红

李天明 李群山 李湘湖 陈 新 陈 忠 张 辛 张 黎 张德美 吴淑雅 苏才霞

杨 健 杨俊鹏 林诒亮 周 怡 范志强 胡 彬 胡世荣 赵玉生 姜 和 姜志辛

钟德诗 段亚坤 莫 柯 凌素娟 殷力甫 郭晓燕 曹 量 曹时娟 符美霞 黄远舫

黄照安 黄婷丹 谢 灵 彭子柱 裴英杰 魏庆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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